2008年2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纸抗诉力助村集体挽回损失
施敏丽 朱国平

  近日,德清县洛舍镇三家村村委会特地给湖州市和德清县二级检察院送去了锦旗,以感谢检察院“热情服务,主持正义”,对三家村村委会与曹某、顾某的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依法抗诉,为其挽回了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事情还得从10年前说起。

  一个承包合同  两次提起诉讼
  1997年2月20日,德清县洛舍镇何家坝村村委会将何家坝第三石料厂承包给曹某和顾某,承包期为6年,承包合同中除了一般约定外还特别约定了“如不付清,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矿或收回等措施”的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曹某、顾某因经营亏损,先后4次将石料厂转包给他人。2001年7月9日,因曹某、顾某还未交付2001年度的承包金,何家坝村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将石料厂重新发包。
  2002年3月21日,曹某、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家坝村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2003年5月14日,曹某、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内容因合同承包期已满而不存在,故不予受理。曹某、顾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2004年4月,曹某、顾某又一次提起诉讼,将三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由原何家坝等三村合并新成立的三家村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795000元。一审法院以“原何家坝村村委会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何家坝第三石料厂发包给他人属违约”为由,判决三家村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4321元。三家村村委会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不服法院判决  来到检察申诉
  三家村村委会自始至终不服判决,认为违约的是曹某、顾某。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万般无奈之下,三家村村委会向德清县检察院提出申诉。了解了前因后果后,检察院受理了该申诉。
  通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本案事实上是曹某、顾某违约支付承包金在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三家村村委会将石料厂发包给他人符合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规定。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三家村村委会曾在诉讼规定的举证期间内,书面申请法庭调取涉及到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违约补交承包金的汇款单”,法院却认为该证据内容与本案无关而不予准许。2005年4月14日,德清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到邮政局调取了上述申请的2002年10月15日中国邮政汇票号码为192/6641的汇单,该汇单附栏内明确注明了:“补交原何家坝村第三石料厂2001年度管理费(承包金)”的内容。这一汇单充分证明了曹某、顾某等人违约在前的事实。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并拒绝调取该证据,有违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也是导致本案错判的主要原因。
  2005年8月18日,德清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终结,并建议湖州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参与调解  村委赠旗感谢
  终于,案件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再审。在法院审理、调解过程中,德清县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积极协助法院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2007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家村村委会向曹某、顾某补偿经济损失6万元。
  这桩历时5年的诉讼终于得以圆满结案。“感谢检察官主持正义,为我们村集体挽回了损失16万多啊。”三家村的村干部紧紧握住了检察官的手。